建筑消防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描述(咏佐消防:021-33897758)建筑消防工程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一笔金额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和招标代理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方和招标代理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4.7条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提供:银行保函、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支付形式中的任何一种,但不接受承兑汇票、现金。 3投标保证金如以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支付形式提交的,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投标保证金的交付凭证(银行保函、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支付的底单的复印件)需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及利息计算: (1)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代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予以退还。 (2)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1.47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并按本须知第1.48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予以退还。 (3)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的,招标代理将原额退还,不计利息。 (4)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支付形式提交的,招标代理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利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算起(无效票据的除外)。 (5)如投标人未在以上(1)和(2)款规定的时间内来招标代理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的,则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只计取到上述规定时间为止。 (6)如投标人在以上(1)和(2)款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但时间不超过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0日的;或者投标保证金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则均不计利息,只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6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必须同时返还原收款单位开具的原始收据。 7当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签署、装订、密封导致其投标被否决,造成有效投标单位不足三家而必须重新招标时; (2)投标人在其投标函中声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3)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本须知规定对其投标报价的不一致所作出的认定; (4)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本须知第1.47条规定签订合同; (b)根据本须知第1.48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c)根据本须知第1.58条规定提交招标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