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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消防工程合同文本

发布时间:2019-07-19 17:11:08人气:

消防工程合同,消防工程合同(咏佐消防:021-33897758)上海市消防消防工程合同文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场所消防消防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上海市消防消防工程合同文本 发包人:本文由城市猎房编辑整理,转载留出处。 营业地址:营业执照号: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承包人:上海咏佐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康杉路56号-58号营业执照号:310120001854721 委托代理人: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场所消防消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预算表。施工图纸)。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详见发包人提供消防消防材料明细表。承包人提供消防消防材料明细表);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详见发包人提供消防消防材料明细表)。 1.4工程期限,开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不含税)(详见预算报价单)。小写): 第二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1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消防消防工程设计图纸);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消防消防工程设计图纸); 第三条发包人义务 3.1开工前1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提供开工必须资料,协助办理开工许可手续;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3.2免费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3.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3.5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场所,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3.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四条承包人义务 4.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4.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4.3保护好原场所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4.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五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消防消防工程增减项目单)产生费用的应付清变更款项方可实施,如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甲方未提出异意则视为甲方同意。 第六条材料的提供 6.1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发包人提供消防消防材料明细表),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6.2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承包人提供消防消防材料明细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第七条工期延误 7.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7.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7.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7.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8.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款项请打入上海咏佐建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康桥分行;帐号:32494708010132366或中国建设银行康桥支行吴礼平账户,账号:6227001219230354324。 第一次签订合同日支付工程总款的40%人民币:(税另计) 第二次涂料工程结束甲方验收合格三天内支付工程总款的50%人民币:(税另计) 第三次全部工程结束甲方三天内验收支付工程总款的10%人民币:(税另计) (2)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包人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结算工程尾款。 8.3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交相应的税款)。 8.4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为自双方签字之年月日起一年(甲方自购材料由乙方施工的部分乙方对施工质量的保修,但因产品品质因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保修。乙方包工包料的部分乙方负责对工施工质量产品品质保修)。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9.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9.4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合同双方签字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任何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5%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11.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5%赔偿,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附则 12.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2.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3.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14.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汤祥梅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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